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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蕭夙君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7-07-06 | 點閱數: 372

主旨:各機關學校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應確實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6月19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81206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復查同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一)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二)學校發展需要、(三)人員調配狀況、(四)在本校服務年資。」,各校於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確實審酌,以落實鼓勵教師進修之目的。
三、檢附教育部106年6月19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81206號書函乙份。
 

  • 各機關學校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應確實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教育部公文.pdf
    1) 各機關學校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應確實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教育部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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