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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教育部修正發布「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對照表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3月14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19898C號函辦理。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所屬學校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得準用第三點至第六點(發放機關應辦理事項、退撫整合平臺及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應辦理事項、領受人應注意事項、發放作業)及第九點(一次退休(職)金、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三節慰問金及年節照護金發放之資格查驗)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