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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建忠 - 人事 | 2025-10-03 | 點閱數: 89

函轉教育部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 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 關規定辦理提敘。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924日臺教人()字第1144203206號函 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請各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 師,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於3個月內申請依該函改敘,並自 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 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pdf
    1) 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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