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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蕭夙君 - 人事 | 2020-05-13 | 點閱數: 198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學校於新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5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7175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新冠病毒期間教師喪假得延後至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內給假--教育部公文.pdf
    1) 新冠病毒期間教師喪假得延後至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內給假--教育部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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