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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機關(學校)有關哺(集)乳時間之認定,應確依修正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70040006號函辦理。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於105年5月18日業已修正為:「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配合上揭哺乳時間規定之修正,原人事局88年5月28日88局考字第011224號書函、91年8月16日局考... 觀看完整文章
臺南市政府107年5月1日府人考字第1070490586號函
主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有關「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之規定,於103年1月16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後已無該條所定「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適用,爰受僱者提出生理假申請時,無需提出證明文件,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4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70039279號函辦理。
二、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略以,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1...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7年4月12日桃教中字第1070028774號函辦裡。
二、本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介聘事宜,均悉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前開規定可至本局課程發展科之法令規章區下載,網址: http://boe.tn.edu.tw/boe/wSite/lp?ctNode=398&mp=21&idPath=393_398 )
三、107學年度起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本市國中及國小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內其他教師職務。
四、另介聘至本市分校教師如欲轉任至本校,... 觀看完整文章
